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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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刑事科為案件之初步審查時,就屬前條之案件,應逐案登入久懸未結案件一覽表(如附件一),並於審判系統,傳送相關資訊至研考科。 研考科依據該等資訊,製作久懸未結到期警示表予以列管,並隨時查考(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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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是,在民、刑事科進行案件初步審查時,對於屬於前條的案件,應逐案登入久懸未結案件一覽表,並透過審判系統傳送相關資訊給研考科。研考科根據這些資訊,製作久懸未結到期警示表,並隨時查考。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及相關的審判系統和研考科所使用的表格,例如久懸未結案件一覽表和到期警示表。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這些法規和相關文件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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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