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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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刑事科為案件之初步審查後,認屬第二條之案件,應逐案於卷面附訂箋條一份,民事用綠色、刑事用紅色,用以提請承辦庭注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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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初步審查後,如果認為該案屬於第二條規定的案件,應在卷面上附上一份箋條,民事案件使用綠色,刑事案件使用紅色,以提醒承辦庭注意該案件(詳見附件三)。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管制久懸未結民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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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