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民、刑事案件全部裁判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審查案件於結案時,按年度、訴訟種類依序分別編列卷宗號數如下: (一)民、刑事上訴事件:○年度台上字第○號。 (二)民事簡易上訴事件:○年度台簡上字第○號。 新收案件因誤編、函退原審或其他事由報結者,按年度依序編列台他或台銷字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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