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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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民、刑事案件全部裁判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審查案件於結案時,按年度、訴訟種類依序分別編列卷宗號數如下: (一)民、刑事上訴事件:○年度台上字第○號。 (二)民事簡易上訴事件:○年度台簡上字第○號。 新收案件因誤編、函退原審或其他事由報結者,按年度依序編列台他或台銷字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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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6條,當民、刑事案件全部裁判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審查案件在結案時,根據年度和訴訟種類依序分別編列卷宗號數。舉例來說,對於民、刑事上訴事件,編號會以○年度台上字第○號命名。而對於民事簡易上訴事件,編號會以○年度台簡上字第○號命名。對於因誤編、函退原審或其他理由報結的新收案件,會按照年度依序編列台他或台銷字案號。目前沒有提供更多相關資料用以舉例說明。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台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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