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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 異動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第 1 條

一、本要點依據「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一百二十六點規定訂定之。

貳、編號
第 2 條

二、案件繫屬最高法院(下稱本院)時,應於卷面左上角登載收案日期。案件分案時,按年度、訴訟種類,依序編列卷宗號數。

第 3 條

三、民事事件編列卷宗號數,依事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別如下: (一)待補正事件:台補 (二)上(簡上)訴審查事件:台審(台簡審) (三)上(簡上)訴事件:台上(台簡上) (四)抗(簡抗)告事件:台抗(台簡抗) (五)再(簡再)審之訴事件:台再(台簡再) (六)聲(簡聲)請事件:台聲(台簡聲) (七)民事大法庭: 1.當事人聲請提案:台聲 2.徵詢程序:(三)至(六)款事件字別末加「徵」 3.民事大法庭事件:(三)至(六)款事件字別末加「大」

第 4 條

四、刑事案件編列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別如下: (一)待補正案件:台補 (二)上訴審查案件:台審 (三)上訴案件:台上 (四)非常上訴案件:台 (五)抗告案件:台抗 (六)再審案件:台再 (七)聲請案件:台聲 (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台附 (九)刑事補償: 1.刑事補償事件:台刑補 2.刑事補償更審事件:台刑補更 3.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台刑補重 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事件:台戒刑補 5.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更審事件:台戒刑補更 6.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台戒刑補重 (十)刑事大法庭: 1.當事人聲請提案:台聲 2.徵詢程序:(三)至(九)款案件字別末加「徵」 3.刑事大法庭案件:(三)至(九)款案件字別末加「大」

參、計數
第 5 條

五、相關連案件,不得合併為一案,但須於卷面互註所相關連案件之年度、字號。

第 6 條

六、上訴案卷內附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另編列卷宗號數,併由同一法官辦理。上開聲請或抗告部分有必須先決之情形,應先送裁判聲請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部分,除有特別情事外,應另編列卷宗號數,亦應先送辦理。 下列情形,不另編列卷宗號數,逕以原卷宗號數裁判之: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二)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三)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者。 (四)一案數裁判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事件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五)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後,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者。

第 7 條

七、卷宗未經原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追加理由狀、答辯狀裁判費收據、閱卷聲請書、委任書、聲請迅速裁判抗告等文狀時,不另編卷,但依各該文狀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到院併案,或通知後辦理歸檔。

肆、分案
第 8 條

八、民、刑事案件之分案日、分案方式、案件之停、減、折、抵、補分,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以下合稱分案實施要點)辦理。

第 9 條

九、民、刑事上訴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之案件外,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第 10 條

十、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及審查庭(股)退回未審結之案件,分案股以電腦列印清單並傳送分案人員依分案實施要點辦理分案。 分案前案卷由分案股人員保管。

第 11 條

十一、民、刑事案件,有二件以上相關連者,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連案件之卷宗號數,如其中一案已結,應記明卷宗號數、結案日期及庭別,並附入該案裁判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

第 12 條

十二、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由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庭長決行之;分案或結案後,由主辦法官處理。

第 13 條

十三、分案於分案室公開行之,分別由民、刑事庭分案庭長督同分案人員辦理。

第 14 條

十四、分案人員於分案日依分案作業結果將案卷裝袋,連同法官分案清單置入袋內,分送主辦法官簽收。 案卷裝袋及分送,由事務科慎選適當工友,依分案人員之指揮為之,並於法官簽收後將送卷袋送還民、刑事科分案股。 送卷袋以大帆布袋為之,民事用白色,刑事用草綠色,以示區別。

第 15 條

十五、主辦法官對於新收案件,應即開啟卷袋,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通知民、刑事科查明處理。 民、刑事案件其證物價值貴重、數量龐大或過於沉重者,得寄放民、刑事科保管,註記於本院卷證標目,並製作保管條黏貼於其上,隨卷移送。 主辦法官有調閱前項證物之必要時,應以卷證標目上之保管條向民、刑事科調取之。案件終結發卷時,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憑條向民、刑事科提取併送文書科發文股。

第 16 條

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遇有本股承辦之案件時,應即附條箋說明退還民、刑事科另行查明改併。

第 17 條

十七、案件分案後,應於本院院外網站將分案日期、原審及本院案號、主辦法官股符公告。 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由主辦法官所屬審判庭函復之。

第 18 條

十八、主辦法官對已分受之案件,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補正等事項,除有其他情事外,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第 19 條

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

第 20 條

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之情事。

第 21 條

二十一、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報由該庭庭長同意後,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卷宗不齊或應隨卷附送之證物漏未移送者。 (二)案件誤分者。 (三)應自行迴避者。

第 22 條

二十二、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敘明原因,簽請該庭庭長並會民事第一庭庭長或刑事第一庭庭長,轉陳院長批可後,再行檢卷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認有退交民、刑事科處理之必要者。

第 23 條

二十三、主辦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下次分案時補分。補分案件,由民、刑事科於分案前,列表送分案庭長查明補分。 法官因公、病繼續請假者,得經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將其未結案退科重分;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其補回件數。

第 24 條

二十四、民、刑事科應設專簿將各股退科案件及其原因等,詳為登載,並按月於次月五日前,另行列冊陳報(如附件)。

第 25 條

二十五、分案人員於該年度終結後,應按月將分案清單裝訂成冊,辦理歸檔。

伍、報結
第 26 條

二十六、民、刑事案件全部裁判終結後,應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審查案件於結案時,按年度、訴訟種類依序分別編列卷宗號數如下: (一)民、刑事上訴事件:○年度台上字第○號。 (二)民事簡易上訴事件:○年度台簡上字第○號。 新收案件因誤編、函退原審或其他事由報結者,按年度依序編列台他或台銷字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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