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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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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規定,案件在分案後的續件,應由民、刑事科在卷面上記明卷宗號數,然後送交由民、刑事分案人員進行追分工作,最終歸屬於主辦法官。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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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