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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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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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規定,案件在分案後的續件,應由民、刑事科在卷面上記明卷宗號數,然後送交由民、刑事分案人員進行追分工作,最終歸屬於主辦法官。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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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