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案件分案後之續件,由民、刑事科於卷面記明卷宗號數,送由民、刑事分案人員,追分於主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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