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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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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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如果案件在分案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由主辦法官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涉及到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的情況。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案件當事人在分案後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或者民事事件涉及到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的事項,主辦法官應直接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報結,不需另外編號。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上訴,但在分案後,被告撤回了上訴的請求。根據上述規定,主辦法官應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報結,不需再進行其他程序。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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