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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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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20條,如果案件在分案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由主辦法官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涉及到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的情況。 根據此條規定,如果案件當事人在分案後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或者民事事件涉及到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的事項,主辦法官應直接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報結,不需另外編號。 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被告提出上訴,但在分案後,被告撤回了上訴的請求。根據上述規定,主辦法官應將卷宗交給所屬書記科報結,不需再進行其他程序。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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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