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案件於分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辦法官逕行將卷宗交所屬書記科以原卷宗號數報結,不另編號: (一)案件當事人全部撤回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民事事件有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或準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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