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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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報由該庭庭長同意後,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卷宗不齊或應隨卷附送之證物漏未移送者。 (二)案件誤分者。 (三)應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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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1 條」,主辦法官應以書面報由該庭庭長同意後,將案件交由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其中有以下原因之一時: 1. 卷宗不齊或應隨卷附送的證物未移送。 2. 案件誤分。 3. 應自行迴避的情況。 請提供關於「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1 條」的相關參考資料。
- 自行迴避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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