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一、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報由該庭庭長同意後,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卷宗不齊或應隨卷附送之證物漏未移送者。 (二)案件誤分者。 (三)應自行迴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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