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案件有下列原因之一者,主辦法官應以書面敘明原因,簽請該庭庭長並會民事第一庭庭長或刑事第一庭庭長,轉陳院長批可後,再行檢卷交所屬書記科退還民、刑事科辦理。 (一)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認有退交民、刑事科處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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