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主辦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下次分案時補分。補分案件,由民、刑事科於分案前,列表送分案庭長查明補分。 法官因公、病繼續請假者,得經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將其未結案退科重分;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其補回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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