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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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主辦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者,於下次分案時補分。補分案件,由民、刑事科於分案前,列表送分案庭長查明補分。 法官因公、病繼續請假者,得經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將其未結案退科重分;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者全數補回;因病請假退科者,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其補回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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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3 條規定了主辦法官分受之案件因迴避或其他原因退科重分的情況。在下次分案時,補分案件應由民、刑事科在分案前進行列表,然後提交給分案庭長進行補分。此外,根據該規定,法官因公或因病繼續請假時,可以經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將其未結案的案件退科重分。而在銷假後,因公請假退科的案件應全部補回,因病請假退科的案件則由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議決其補回的件數。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修訂說明(101年10月31日修正,101金台衡字第2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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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