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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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民、刑事科應設專簿將各股退科案件及其原因等,詳為登載,並按月於次月五日前,另行列冊陳報(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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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24 條規定了民、刑事科應該設立專簿來登載各股退科案件及其原因等細節,並且在每個月的次月五日前,另行列冊陳報。根據這個規定,法院必須紀錄和報告各股結束的案件以及相關原因。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結束的透明度和資料的正確性,方便進一步的訊息和統計分析。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民訴法解釋)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304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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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