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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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辦法官對已分受之案件,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補正等事項,除有其他情事外,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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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8條規定,主辦法官對已經分受的案件,在撰寫訴訟進行中的文稿、閱卷、調卷、繕本送達以及其他應命令修正的事項方面,除非有其他情況,一般由所分配的書記官負責處理。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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