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主辦法官對已分受之案件,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閱卷、調卷、繕本送達及其他應命補正等事項,除有其他情事外,由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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