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案件分案後,應於本院院外網站將分案日期、原審及本院案號、主辦法官股符公告。 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由主辦法官所屬審判庭函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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