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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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案件分案後,應於本院院外網站將分案日期、原審及本院案號、主辦法官股符公告。 依訴訟法規定之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得以書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由主辦法官所屬審判庭函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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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7條所規定,案件分案後,應在最高法院的院外網站上公告分案日期、原審及本院案號、主辦法官。此外,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辯護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經裁定成為非當事人的相關人士,可以以書面方式申請查詢主辦法官,然後由主辦法官所在的審判庭回覆該請求。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人士能夠得到有關案件的相關資訊。 相關範例:當一個案件被分案後,當事人可以透過書面申請的方式向最高法院提出要求查詢主辦法官的請求。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可以得到有關案件進展情況的資訊,并且可以和主辦法官進一步聯繫。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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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