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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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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遇有本股承辦之案件時,應即附條箋說明退還民、刑事科另行查明改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6條規定了已分未結案件文狀的併案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每日由民、刑事科將相關文狀分送給各庭的書記科,再轉交給主辦法官。當法官收到併案文狀時,如果遇到非本股承辦的案件,應即時附上條箋說明並退還給民、刑事科進行查明和改併。這樣的程序旨在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和合併審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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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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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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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