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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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遇有非本股承辦之案件時,應即附條箋說明退還民、刑事科另行查明改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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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6條規定了已分未結案件文狀的併案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每日由民、刑事科將相關文狀分送給各庭的書記科,再轉交給主辦法官。當法官收到併案文狀時,如果遇到非本股承辦的案件,應即時附上條箋說明並退還給民、刑事科進行查明和改併。這樣的程序旨在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和合併審理的效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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