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已分未結案件文狀之併案,每日由民、刑事科隨時分送各庭書記科轉陳主辦法官。 法官收受併案文狀,遇有非本股承辦之案件時,應即附條箋說明退還民、刑事科另行查明改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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