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主辦法官對於新收案件,應即開啟卷袋,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通知民、刑事科查明處理。 民、刑事案件其證物價值貴重、數量龐大或過於沉重者,得寄放民、刑事科保管,註記於本院卷證標目,並製作保管條黏貼於其上,隨卷移送。 主辦法官有調閱前項證物之必要時,應以卷證標目上之保管條向民、刑事科調取之。案件終結發卷時,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憑條向民、刑事科提取併送文書科發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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