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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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辦法官對於新收案件,應即開啟卷袋,逐件查點卷證,如有不符,通知民、刑事科查明處理。 民、刑事案件其證物價值貴重、數量龐大或過於沉重者,得寄放民、刑事科保管,註記於本院卷證標目,並製作保管條黏貼於其上,隨卷移送。 主辦法官有調閱前項證物之必要時,應以卷證標目上之保管條向民、刑事科調取之。案件終結發卷時,民、刑事庭書記科書記官應憑條向民、刑事科提取併送文書科發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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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5條規定,主辦法官在處理新收案件時,應立即開啟卷袋,逐一核對卷證。如果發現不符之處,應通知民刑事科查明並進行處理。對於證物價值貴重、數量龐大或過於沉重的民刑事案件,主辦法官可以將其寄放在民刑事科進行保管,並在卷證標目上註記相關資訊,同時貼上保管條。當主辦法官需要調閱前述證物時,應向民刑事科出示相應的保管條進行調取。在案件結束發卷時,民刑事庭的書記官應憑保管條向民刑事科取回證物,並將其一併送至文書科進行發文相關工作。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並以便利法院的審理程序。 範例:一位主辦法官在處理一個新收案件時,發現卷證標目上註記的保管條並不符合實際情況,他立即通知了民刑事科進行核對並修正相關資訊。此舉確保了卷證的準確性,以便法院能夠順利進行審理程序。
- 刑事案件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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