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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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案件編列卷宗號數,依案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別如下: (一)待補正案件:台補 (二)上訴審查案件:台審 (三)上訴案件:台上 (四)非常上訴案件:台非 (五)抗告案件:台抗 (六)再審案件:台再 (七)聲請案件:台聲 (八)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台附 (九)刑事補償: 1.刑事補償事件:台刑補 2.刑事補償更審事件:台刑補更 3.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台刑補重 4.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事件:台戒刑補 5.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更審事件:台戒刑補更 6.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聲請重審事件:台戒刑補重 (十)刑事大法庭: 1.當事人聲請提案:台聲 2.徵詢程序:(三)至(九)款案件字別末加「徵」 3.刑事大法庭案件:(三)至(九)款案件字別末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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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對刑事案件的編列卷宗號數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冠以字別的規定。根據該條第四條的規定,刑事補償案件被編列為台刑補,刑事補償更審案件被編列為台刑補更,刑事補償聲請重審案件被編列為台刑補重,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案件被編列為台戒刑補,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更審案件被編列為台戒刑補更,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刑事補償聲請重審案件被編列為台戒刑補重。這些規定提供了對這些特定案件的分類和辨認方式。例如,刑事補償事件的編列號碼可能以"台刑補xxxx號"形式呈現。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 刑事案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台上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非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刑事補償名詞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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