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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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事件編列卷宗號數,依事件種類,於號數上冠以字別如下: (一)待補正事件:台補 (二)上(簡上)訴審查事件:台審(台簡審) (三)上(簡上)訴事件:台上(台簡上) (四)抗(簡抗)告事件:台抗(台簡抗) (五)再(簡再)審之訴事件:台再(台簡再) (六)聲(簡聲)請事件:台聲(台簡聲) (七)民事大法庭: 1.當事人聲請提案:台聲 2.徵詢程序:(三)至(六)款事件字別末加「徵」 3.民事大法庭事件:(三)至(六)款事件字別末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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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3條,民事事件編列卷宗號數依事件種類冠以字別,其中上(簡上)訴審查事件的編碼為台審(台簡審),上(簡上)訴事件的編碼為台上(台簡上),抗(簡抗)告事件的編碼為台抗(台簡抗),再(簡再)審之訴事件的編碼為台再(台簡再),聲(簡聲)請事件的編碼為台聲(台簡聲)。另外,民事大法庭中,當事人聲請提案的編碼為台聲,徵詢程序的編碼為台徵(台簡徵),民事大法庭事件的編碼為台大(台簡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 台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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