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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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由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庭長核決行之;分案或結案後,由主辦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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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2 條,當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的聲請或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時,由法官會議決議之庭長核決後執行。分案或結案後,則由主辦法官負責處理。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和資料,法官會議是指法院內的法官共同討論和決定相關案件的事項。庭長是法庭的負責人,負責指揮和管理法庭的運作。庭長在案件分案前核決必要的處理事項後,才會進行案件的分配。主辦法官是負責主導和處理具體案件的法官,他們在案件分案或結案後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依據以上資料,案件分案前的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需要經過法官會議的討論和庭長的核決後才能執行。而案件分案或結案後,則由主辦法官負責處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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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