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案件分案前,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事項,由法官會議決議司法事務分配之庭長核決行之;分案或結案後,由主辦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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