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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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民、刑事案件,有二件以上相關連者,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連案件之卷宗號數,如其中一案已結,應記明卷宗號數、結案日期及庭別,並附入該案裁判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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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1 條規定了當有兩件以上相關連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需要分案辦理時,應在卷面上明確記明相關連案件的卷宗號碼。如果其中一件案件已經結案,則應在卷面上記明結案日期、庭別,並附上該案裁判書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辦理相關連案件時,能夠清楚記錄每一件案件的情況,避免混淆或錯誤。這樣可以方便承辦庭參考相關連案件的裁判書資訊,以提供審判上所需的參考資料。 這項規定的舉例可能是當有兩件相關連的刑事案件需要分案辦理時,承辦法官在卷面上明確記明這兩件案件的卷宗號碼,並在其中一件案件已結案的情況下,記明結案日期、庭別,並附上該案的裁判書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這樣有助於承辦庭在辦理相關連案件時,能夠清楚掌握每一件案件的情況,並參考已結案的案件裁判書資料。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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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