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民、刑事案件,有二件以上相關連者,辦理分案時,應於卷面記明相關連案件之卷宗號數,如其中一案已結,應記明卷宗號數、結案日期及庭別,並附入該案裁判正本一份供承辦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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