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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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及審查庭(股)退回未審結之案件,分案股以電腦列印清單並傳送分案人員依分案實施要點辦理分案。 分案前案卷由分案股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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