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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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刑事上訴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之案件外,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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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9條規定為,民、刑事上訴案件在經過初步審查之後,如果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就應送審查庭進行審查。審查庭將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後按照分案實施要點的規定進行分案。 根據最高法院相關資料,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9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上訴程序的合法性和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是為了防止未經合理審查和違反法令的上訴而限制對第三審的上訴。根據該條規定,審查庭將對上訴的理由進行詳細檢查,並且只有在原判決違背法令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上訴。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主要是根據相關的法律文本,包括最新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妥速審判法。此外,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釋字和解釋、法學文獻和相關的法律解釋案例。進一步的範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上訴案件和相關的法院判決。
- 上訴名詞
- 判決違背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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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