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民、刑事上訴案件,經民、刑事科初步審查認卷證齊全,且符合上訴本院規定者,除不送審查、應即時分案之案件外,送民、刑事審查庭(股)就其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予以審查。經審查未審結之案件,依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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