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卷宗未經原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追加理由狀、答辯狀、裁判費收據、閱卷聲請書、委任書、聲請迅速裁判或抗告等文狀時,不另編卷,但依各該文狀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到院併案,或通知後辦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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