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卷宗未經原法院送交本院,而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追加理由狀、答辯狀、裁判費收據、閱卷聲請書、委任書、聲請迅速裁判或抗告等文狀時,不另編卷,但依各該文狀情形,移送原審法院,或候卷到院併案,或通知後辦理歸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7條規定,當事人如果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狀、追加理由狀、答辯狀、裁判費收據、閱卷聲請書、委任書、聲請迅速裁判或抗告等文件時,未經原審法院送交本院的卷宗,最高法院不會另編卷。根據各該文件的情形,最高法院可以將其移送原審法院,或者在卷宗到達後併入處理,或者通知後進行歸檔。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7條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Upload/FLAWDOWNSLOAD/0/7900/0f33586d-0cb6-4b89-8041-4db6e56f93dd.pdf
- 上訴狀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