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上訴案卷內附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另編列卷宗號數,併由同一法官辦理。上開聲請或抗告部分有必須先決之情形,應先送裁判;聲請訴訟救助及法官迴避部分,除有特別情事外,應另編列卷宗號數,亦應先送辦理。 下列情形,不另編列卷宗號數,逕以原卷宗號數裁判之: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判。 (二)中間裁判或一部裁判。 (三)裁判後依聲請或依職權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者。 (四)一案數裁判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民事上訴事件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民事抗告事件加辦第三審上訴事件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五)律師經本院選任為訴訟代理人後,聲請辭去其職務或另行選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6條,當上訴案卷中有抗告或聲請的情況下,應另外編列卷宗號碼,並由同一法官負責處理。如果該聲請或抗告部分有必須先決的情形,則應先處理相關的裁判;而聲請訴訟救助和法官迴避部分,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也應另外編列卷宗號碼,並先予處理。 根據該法規,以下情況不需要另外編列卷宗號碼,可以直接在原有卷宗號碼下進行裁判: (一)正在進行中的訴訟程序所做出的裁判。 (二)中途的裁判或部分裁判。 (三)裁判後根據聲請或根據職權所進行的補充裁判、更正裁判、公示送達、命承受訴訟等情況。 (四)一個案件中的多次裁判。但以下情況除外: 1.在民事上訴事件中加辦上訴、再審、聲請或抗告等事件。 2.在民事抗告事件中加辦第三審上訴事件或抗告、聲請等事件。 (五)當一位律師在被最高法院選為訴訟代理人後,聲請辭去該職務或另行選派其他人代為辦理訴訟時。 這些訊息的來源是根據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6條本身所提到的法規。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開名詞
- 裁判名詞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中間裁判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承受訴訟名詞
- 再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