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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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科辦理分案,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應迅速就程序上先辦理初步審查,凡應調卷證及應補正事項,均限於當日辦畢。遇有律師聲請閱卷,其事務所在台北市轄區內者,一律電話通知即時來院閱卷,其在台北市轄區外者,以電話或限時郵寄,通知於三日內來院閱卷。 (二)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審查人員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事案件」,傳送刑事科科長。 (三)重大刑事案件應適用本要點提前分案。 (四)凡每週三以前新收之重大刑事案件,應於該週四上午十二點以前將卷宗送交刑事科分案股,並於次週分案期日分庭。週四至週五新收之死刑案件,至遲應於再次一分案期日分庭。如遇停分時,刑事科應專案報請院長核示,是否提前分案。 (五)重大刑事案件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案,請提前審結」,並列印於卷面,俾促請主辦法官注意。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應提前分案。 (六)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項分批移送上訴時,如前送宣告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尚未審結,應迅速以併案方式,追分原主辦股併案審理;如已審結,即查調前卷,依一般分案程序辦理。 (七)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五項,檢送本院書記廳之函件,由刑事科併案存查。 (八)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刑事科應即列表陳報院長核閱,並由研考科列管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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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第2條,對於刑事科辦理分案的相關事項有以下幾點注意: (一) 對於收案後的重大刑事案件,應迅速進行初步審查,包括調查卷證及補正事項,且要求當日辦理。對於律師聲請閱卷的情況,如果其事務所位於台北市轄區內,應立即通知其來院閱卷;如果在台北市轄區外,則可以通過電話或限時郵寄在三天內通知其來院閱卷。 (二)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審查人員應在電腦中登載該案件的相關信息,並傳送給刑事科科長。 (三)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應適用本要點提前分案的規定,即提前進行分配。 (四) 對於在週三之前新收的重大刑事案件,應在該週四上午十二點之前將卷宗交給刑事科分案股,並在下一個分案期日進行分庭。對於週四至週五新收的死刑案件,最遲應在再次一分案期日進行分庭。如遇到停分的情況,刑事科應專案報請院長核示是否需要提前分案。 (五)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應在電腦中登載"重大刑案,請提前審結"的提示,並列印在卷宗上,以促使主辦法官注意。對於死刑確定後的再審抗告案件,應提前進行分案。 (六) 原審法院在根據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項分批移送上訴時,如果宣告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尚未審結,應迅速以併案方式追分原主辦股進行審理;如果已經審結,則查調前卷,按照一般的分案程序進行審理。 (七) 原審法院根據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五項,將函件送交本院書記廳的情況,由刑事科併案存查。 (八) 對於分案後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應立即列出列表報告給院長核閱,並由研考科追蹤考核。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file/ar/glance/20070507/%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8%BE%A6%E7%90%86%E9%87%8D%E5%A4%A7%E5%88%91%E4%BA%8B%E6%A1%88%E4%BB%B6%E9%80%9F%E5%AF%A9%E9%80%9F%E7%B5%90%E6%A6%82%E8%A6%81%E9%BB%9E.pdf)
- 刑事案件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期日名詞
- 死刑名詞
- 核名詞
- 俾名詞
- 再審名詞
- 抗告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名詞
- 宣告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併案審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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