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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3.27

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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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之程序,除遵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為期本院各相關單位配合作業起見,特訂定本注意要點(下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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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科辦理分案,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重大刑事案件於收案後,應迅速就程序上先辦理初步審查,凡應調卷證及應補正事項,均限於當日辦畢。遇有律師聲請閱卷,其事務所在台北市轄區內者,一律電話通知即時來院閱卷,其在台北市轄區外者,以電話或限時郵寄,通知於三日內來院閱卷。 (二)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科審查人員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事案件」,傳送刑事科科長。 (三)重大刑事案件應適用本要點提前分案。 (四)凡每週三以前新收之重大刑事案件,應於該週四上午十二點以前將卷宗送交刑事科分案股,並於次週分案期日分庭。週四至週五新收之死刑案件,至遲應於再次一分案期日分庭。如遇停分時,刑事科應專案報請院長示,是否提前分案。 (五)重大刑事案件應於電腦登載「重大刑案,請提前審結」,並列印於卷面,促請主辦法官注意。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應提前分案。 (六)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二項分批移送上訴時,如前送宣告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尚未審結,應迅速以併案方式,追分原主辦股併案審理;如已審結,即查調前卷,依一般分案程序辦理。 (七)原審法院依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十五項,檢送本院書記廳之函件,由刑事科併案存查。 (八)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刑事科應即列表陳報院長核閱,並由研考科列管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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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於配受案件後,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配受重大刑事案件,應提前辦理,自收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擬製裁判書,並於評議期日前二日提送庭長。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原則上應於收案後次一評議日評決。 (二)對重大刑事案件之審理,應切實遵照本院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事項第三項所定原則辦理。(如附件一)(三)同一律師原審法院結案後或本院繫屬中,已閱覽卷宗,其再行聲請閱卷者,為免延滯案件之進行,得斟酌情形不予給閱,逕行結案。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追分之案件,如合併審理有礙前案之迅速結案,得將追分部分留待前案結案後退科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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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一件得作數件計算。辦理重大刑事案件之專庭或專人得定有期間,其計算件數及辦理期間,由刑事庭庭長會議斟酌情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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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庭書記科於案件終結後,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重大刑事案件,應於結案後五日內製作正本、發送卷宗。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應於接受裁判原本之三日內製作正本並發送卷宗。 (二)發送卷宗及裁判正本之送達,悉依本院訂定之「最高法院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及發送卷證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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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三個月尚未審結者,研考單位應即報陳院長准,以書面促請主辦法官注意速結。經催後逾七日仍未審結者,每七日稽催至結案日為止(稽催單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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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考單位應於每月底將當月依據本要點列管案件辦理情形,陳報院長閱(列管案件月報表如附件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3.2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