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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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於配受案件後,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配受重大刑事案件,應提前辦理,自收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擬製裁判書,並於評議期日前二日提送庭長。死刑確定後之再審抗告案件,原則上應於收案後次一評議日評決。 (二)對重大刑事案件之審理,應切實遵照本院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事項第三項所定原則辦理。(如附件一)(三)同一律師於原審法院結案後或本院繫屬中,已閱覽卷宗,其再行聲請閱卷者,為免延滯案件之進行,得斟酌情形不予給閱,逕行結案。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六款追分之案件,如合併審理有礙前案之迅速結案,得將追分部分留待前案結案後退科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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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第3條規定以下幾點: 1. (一)法官在收案後的三週內應該擬製裁判書,並在評議期日前二天提送庭長。對於死刑確定後的再審抗告案件,原則上應在收案後的次一評議日進行評決。 2. (二)法官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應該按照該院在六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所做的決定原則進行辦理。(相關附件一) 3. (三)如果同一律師在原審法院結案後或者本院繫屬中已經閱覽過案卷,再次提出閱卷的請求,為了避免拖延案件的進行,可以根據情況並不給予閱卷,直接結案。 4. (四)根據本要點第二項第六款的追分規定,如果合併審理追分案件會妨礙前一個案件的迅速結案,可以將追分部分保留,待前案結案後再分開處理。 以上解釋基於資料中的相關法條和內容,對於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第3條的解釋。請注意,這些解釋僅基於提供的資料片段,並且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以得到更完整的理解。
- 刑事案件名詞
- 裁判書名詞
- 期日名詞
- 死刑名詞
- 再審名詞
- 抗告名詞
- 律師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繫屬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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