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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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刑事案件分案後逾三個月尚未審結者,研考單位應即報陳院長核准,以書面促請主辦法官注意速結。經稽催後逾七日仍未審結者,每七日稽催至結案日為止(稽催單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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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應行注意要點第 6 條的要點是,在重大刑事案件被分案後三週仍未審結,研考單位應立即向陳院長報告核准,並以書面按照一般的分案程序促請主辦法官加快結案。如果在聲催後七日仍未完成審結,每七日進行一次催促直到結案為止。該要點的參考資料尚無法提供。
- 刑事案件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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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