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由院長指派庭長一位、法官若干位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以該位庭長為主任委員;另設秘書一位,由書記廳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相關事務。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該處理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由院長指派民事庭庭長、民事庭法官和書記官長擔任委員,並以民事庭庭長為主任委員。另外,該委員會還設有一位秘書,由事務科人員擔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最高法院公告107年11月6日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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