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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由院長指派民事庭庭長一位、民事庭法官若干位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以該位民事庭庭長為主任委員;另設秘書一位,由事務科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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