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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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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由院長指派庭長一位、法官若干位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以該位庭長為主任委員;另設秘書一位,由書記廳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該處理委員會成員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由院長指派民事庭庭長、民事庭法官和書記官長擔任委員,並以民事庭庭長為主任委員。另外,該委員會還設有一位秘書,由事務科人員擔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最高法院公告107年11月6日正式公告)

  • 國家賠償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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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委員,由院長指派庭長一位、法官若干位及書記官長兼任之,並以該位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