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一)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事項。 (四)有關國家賠償之其他事項。
根據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該資料並未提到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3條的內容,所以我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具體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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