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院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下稱請求書,如附件一)。其有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為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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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院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下稱請求書,如附件一)。其有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為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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