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由文書科收文股於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並掣給收據。 前項收文股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委員會秘書(以下簡稱秘書)登記、編號及逐件編訂卷宗(如附件三);並由秘書按委員會委員輪值順序,將全卷送請輪值委員審閱。 閱畢,全卷交由秘書保管;秘書並應遵照輪值委員諭示辦理。
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本院收到賠償請求書時,收件人員應在請求書上加蓋收件章戳,並記明收件日期,並且提供收據。收到請求書後,收件人員應儘速將其送交委員會秘書登記、編號和逐件編訂卷宗。然後,秘書按照委員會委員的輪值順序將整個卷宗提交給輪值委員審閱。審閱完畢後,整個卷宗由秘書保管,並且秘書應遵照輪值委員的指示辦理相關事宜。 這項規定可以從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5條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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