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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五、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由文書科收文股於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並掣給收據。 前項收文股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委員會秘書(以下簡稱秘書)登記、編號及逐件編訂卷宗(如附件三);並由秘書按委員會委員輪值順序,將全卷送請輪值委員審閱。 閱畢,全卷交由秘書保管;秘書並應遵照輪值委員諭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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