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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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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輪值委員接受卷宗後,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之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應於收受卷宗之日起十日內,擬具拒絕賠償理由書(如附件四),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議決通過後,報請院長閱。 前項理由書應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收受,並將副本分送有關機關以代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輪值委員在接收卷宗後,首先應審查請求書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的程式要求。如果不符合,應立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相應期限內提供補正。其次,應根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如果認為法院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應在收到卷宗之日起十天內,編製拒絕賠償理由書(如附件四),經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議決通過後,提交院長核閱。前述的拒絕賠償理由書應在收到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天內送達請求權人,並將副本分送相關機關以代為通知。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國家賠償法法規
  • 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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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輪值委員接受卷宗後,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