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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6 條

六、輪值委員接受卷宗後,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之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應於收受卷宗之日起十日內,擬具拒絕賠償理由書(如附件四),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議決通過後,報請院長閱。 前項理由書應於收受賠償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收受,並將副本分送有關機關以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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