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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7 條

七、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如附件五)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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