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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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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收養人在台灣沒有現有住所、居所,且無法確定其最後住所時,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需要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這意味著如果收養人沒有固定居住地或最後住所不明,則需要經過最高法院的指定才能正式處理收養手續。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抗 字第 62 號判決書 範例: 例如,如果一對夫妻想要收養台灣孤兒,而其中一人是台灣公民但沒有固定住所,則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收養案件的管轄法院。

  • 收養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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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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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規定:「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