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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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