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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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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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當收養人在台灣沒有現有住所、居所,且無法確定其最後住所時,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需要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這意味著如果收養人沒有固定居住地或最後住所不明,則需要經過最高法院的指定才能正式處理收養手續。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87年度抗 字第 62 號判決書 範例: 例如,如果一對夫妻想要收養台灣孤兒,而其中一人是台灣公民但沒有固定住所,則根據這項法規,他們需要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收養案件的管轄法院。
- 收養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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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