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聲請人若未居住於中華民國者:應指定在中華民國內有住居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並詳填其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以利送達。 本須知自院長核定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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