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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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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聲請人
若未居住於中華民國者:應指定在中華民國內有
住居所
之人為
送達代收人
,並詳填其姓名、住址,及連絡電話,以利
送達
。 本須知自院長
核定
之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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