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聲請狀應檢附左列文件外,並應附繳雙掛號送達郵資五份。 (一)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各一份。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本國機關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一份。 (二) 收養契約書或同意書影本一份,該文書如係在外國作成者,應經作成地之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交,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三) 委任代理人聲請者,其委任書 (限原本) 。該委任書如係在外國作成者,應經作成地之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