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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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聲請狀應檢附左列文件外,並應附繳雙掛號送達郵資五份。 (一)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各一份。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本國機關出具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一份。 (二) 收養契約書或同意書影本一份,該文書如係在外國作成者,應經作成地之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交,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三) 委任代理人聲請者,其委任書 (限原本) 。該委任書如係在外國作成者,應經作成地之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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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7條,聲請狀應附帶以下文件: 1.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出具的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如果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是外國人,則應提供其本國機關出具的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範例:在第一個裁決書中,關於收養人在外國委由國人代理的情況,參考文件包括由外交部駐外機關簽證的授權書原本。 2. 收養契約書或同意書的影本一份。如果該文件是在外國製作,則應由作成地的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進行認證。如果文件是外文的,則應附上中文翻譯本。 範例:在第二個裁決書中,提及了收養契約書等文件作為證據。 3. 委任代理人聲請者應附上委任書(原本)。如果該委任書是在外國製作,則應由作成地的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進行認證。如果委任書是外文的,則應附上中文翻譯本。 範例:在第三個裁決書中,聲請人提出聲請意旨并提供了委託公證書作為證據。 以上為針對「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7條的解釋。
- 聲請狀名詞
- 送達名詞
- 收養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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