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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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聲請狀應使用司法狀紙,記載左列事項: (一) 聲請人之姓名 (聲請人若係外國人,應將其姓名譯成中文列於外文姓名之右)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住居所及電話號碼。有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有代理人者,應在稱謂欄書明代理人並在聲請人左側記載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及住居所。 (三) 聲請指定管轄法院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四) 供證明用之證件。 (五)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六) 法院、年、月、日及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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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6條,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一) 聲請人之姓名 (聲請人若係外國人,應將其姓名譯成中文列於外文姓名之右)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住居所及電話號碼。有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這項規定要求在聲請狀上寫明聲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籍貫、住址和聯絡電話。如果有指定送達代收人,也要提供代收人的姓名、住址和電話號碼。 (二) 有代理人者,應在稱謂欄書明代理人並在聲請人左側記載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貫及住居所。 如果有代理人辦理聲請,則需在聲請書上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籍貫和住址,並在聲請人的左側註記代理人的職稱。 (三) 聲請指定管轄法院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這項規定要求在聲請書上說明為何要將此案件提交給最高法院審理,並提供相關的事實和原因。 (四) 供證明用之證件。 聲請人需要在聲請狀上列出供證明用的文件,例如戶籍謄本、證件之類。 (五)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如果有其他相關的文件,則需要在聲請書上列明並註明數量。 (六) 法院、年、月、日及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這項規定要求在聲請書上寫明法院名稱、年月日,並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如果無法簽名,則可以由他人代書姓名,並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上印章或按下指印。 以上是對「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 6 條的逐條釋義。
- 聲請狀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代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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