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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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聲請人並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聲請。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聲請時,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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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5條,聲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提出聲請。然而,當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提出聲請時,不得委任同一個代理人。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本身。這個法條確保聲請人和被收養人無法委任同一個代理人進行聲請,可能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舉例來說,如果父親作為收養人,而同時也是被收養人的家屬,則他不能委任自己或與自己有利益關係的人作為代理人。
- 聲請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收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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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