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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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養人有配偶者,應與配偶共同聲請,但配偶之一方為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者,可由非生父或生母之他方單獨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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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第四條,如果收養人有配偶,則在聲請時應與配偶一起聲請。但是,如果配偶中的一方是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那麼非生父或生母的一方可以單獨提出聲請。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如果一對夫婦希望收養一名孩子,但其中一方是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則另一方可以單獨提出聲請,而不需要配偶一起聲請。這樣做是為了方便非生父或生母的一方進行收養程序,因為他們已經有與孩子相關的家庭關係。
- 收養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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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