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收養人有配偶者,應與配偶共同聲請,但配偶之一方為被收養人之生父或生母者,可由非生父或生母之他方單獨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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