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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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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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可以共同或單獨提出收養申請。如果被收養人是未滿七歲的兒童,則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而如果被收養人是已滿七歲但未成年且未結婚的人,則應獲得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然而,如果未滿七歲的兒童沒有法定代理人,則不受此限制。 一個範例可以是,如果一名未滿七歲的兒童要被收養,他的父母可以共同或單獨提出收養申請。如果這名兒童沒有法定代理人,法院仍然可以考慮他的最佳利益,並指定其他合適的人擔任代理人代表他提出申請。
- 收養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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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