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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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得共同或單獨聲請,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時,如尚未滿七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如為已滿七歲之未成年而未結婚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