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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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應送達於兩造之文書,如其等受送達之處所為同一者,應分別送達,不得互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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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在辦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時,如果兩造的送達處所相同,應該分別送達文書給各當事人,不能互相代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當事人都能確實收到相關文書的送達,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
- 家庭暴力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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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