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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應受送達人於前審法院或本院曾經公示送達者,經查明仍應為公示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由承辦書記官逕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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