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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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受送達人於前審法院或本院曾經公示送達者,經查明仍應為公示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由承辦書記官逕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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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这条规定是关于当应受送达人经过公示送达后,经查明仍需进行公示送达的情况。根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承辦書記官可以根据職權进行公示送达。具体来说,这条规定是为了确保被告在公示送达后仍然能够接受法院的送达文件。这意味着当法院经过公示送达后,如果接收人的所在地仍然无法确定,法院可以通过職權进行公示送达。这种公示送达方式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进行,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一百五十條條文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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