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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7 年 07 月 2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為使民事裁判正本迅速送達訴訟當事人收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院民事裁判正本, 除下列情形外,以雙掛號郵務送達為之: (一)應送達於外國者,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 (二)應送達於大陸地區者,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 (三)應送達於香港、澳門地區者,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為送達。 (四)應受送達人在監所者,囑託該監所首長代為送達。 (五)應受送達人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者,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送達。 (六)應受送達人為替代役役男者,囑託該管訓練或服勤機關、單位代為送達。

三、承辦書記官裁判正本製作完畢後,應依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翔實登載於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製作交寄郵件執據三聯單,連同裁判正本登簿,逕送文書科發文股寄發。

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書科發文股,依「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之記載,填寫查詢單,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六、裁判正本無法送達經郵務機構註明原因退回者,承辦書記官應填製戶役政資料查詢表,經主管科長及原主辦法官可,交民事科查詢新址或向各該管戶政事務所函查確實地址後,儘速再行送達。

七、訴訟當事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又無其他方式可為送達時,經會同主管科長復查後,應呈送原主辦法官審,並請依法裁定為公示送達

八、為公示送達時,由承辦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向其領取。 (二)檢送上開公告一份,函請原第一審法院或各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黏貼於其公告處。 (三)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之證書附卷。

九、應受送達人於前審法院或本院曾經公示送達者,經查明仍應為公示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由承辦書記官逕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十、辦理有關家庭暴力事件應送達於兩造之文書,如其等受送達之處所為同一者,應分別送達,不得互為代收。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