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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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民事裁判正本, 除下列情形外,以雙掛號郵務送達為之: (一)應送達於外國者,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 (二)應送達於大陸地區者,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 (三)應送達於香港、澳門地區者,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為送達。 (四)應受送達人在監所者,囑託該監所首長代為送達。 (五)應受送達人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者,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送達。 (六)應受送達人為替代役役男者,囑託該管訓練或服勤機關、單位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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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本院民事裁判正本應當以雙掛號郵務送達為基本方式,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應送達於外國的情況下,這時可以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 2. 應送達於大陸地區的情況下,可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 3. 應送達於香港、澳門地區的情況下,可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為送達。 4. 應受送達人在監所的情況下,可以囑託該監所首長代為送達。 5. 應受送達人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的情況下,可以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送達。 6. 應受送達人為替代役役男的情況下,可以囑託該管訓練或服勤機關、單位代為送達。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人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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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