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院民事裁判正本, 除下列情形外,以雙掛號郵務送達為之: (一)應送達於外國者,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代為送達。 (二)應送達於大陸地區者,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代為送達。 (三)應送達於香港、澳門地區者,囑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代為送達。 (四)應受送達人在監所者,囑託該監所首長代為送達。 (五)應受送達人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者,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送達。 (六)應受送達人為替代役役男者,囑託該管訓練或服勤機關、單位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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