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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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書記官於裁判正本製作完畢後,應依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翔實登載於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製作交寄郵件執據三聯單,連同裁判正本登簿,逕送文書科發文股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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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承辦書記官在製作完裁判正本後,需要根據裁判正本所載的當事人住所、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將這些資訊詳細登載於送達證書和公文封上。並且需要製作交寄郵件執據三聯單,並連同裁判正本的登簿一起,直接送交給文書科發文股寄發。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居所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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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