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承辦書記官於裁判正本製作完畢後,應依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翔實登載於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製作交寄郵件執據三聯單,連同裁判正本登簿,逕送文書科發文股寄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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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書記官於裁判正本製作完畢後,應依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之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翔實登載於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並製作交寄郵件執據三聯單,連同裁判正本登簿,逕送文書科發文股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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