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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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