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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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核該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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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對於郵務機構繳回的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該查核其送達是否合法。如果確認已經合法送達,則將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但若送達不合法,則應立即進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承辦書記官對郵務機構繳回的送達證書進行查核是為了確保送達的合法性。如果送達證書上所記載的送達事實與時間能夠證明該文書已經合法送達,則該送達證書應被訂入本院卷內備查。如果送達證書無法合法證明送達,則承辦書記官應立即進行補正或再行送達。這樣的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送達程序的正確性與效力。
- 送達證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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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