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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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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務機構繳回之
送達證書
,承辦
書記官
應查
核
該
送達
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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