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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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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未經合法送達者,應即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對於郵務機構繳回的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該查核其送達是否合法。如果確認已經合法送達,則將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備查。但若送達不合法,則應立即進行補正或再行送達。 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承辦書記官對郵務機構繳回的送達證書進行查核是為了確保送達的合法性。如果送達證書上所記載的送達事實與時間能夠證明該文書已經合法送達,則該送達證書應被訂入本院卷內備查。如果送達證書無法合法證明送達,則承辦書記官應立即進行補正或再行送達。這樣的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送達程序的正確性與效力。

  • 送達證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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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郵務機構繳回之送達證書,承辦書記官應查核該送達是否合法;已經合法送達之送達證書,訂入本院卷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