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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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書科發文股,依「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之記載,填寫查詢單,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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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如果送達證書久未繳回,承辦書記官應根據原送達證書上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和住址,製作另一份送達證書,並交給文書科發文股。根據「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的記載,填寫查詢單,並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範例:如果送達證書未被送回且送達人的姓名和住址已記載在原送達證書上,書記官應根據原證書的記載製作另一份送達證書。然後,他們應該將這份新的送達證書交給文書科發文股,並填寫查詢單,要求郵務機構回覆處理情況。
- 送達證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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