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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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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書科發文股,依「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之記載,填寫查詢單,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如果送達證書久未繳回,承辦書記官應根據原送達證書上應受送達人的姓名和住址,製作另一份送達證書,並交給文書科發文股。根據「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的記載,填寫查詢單,並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範例:如果送達證書未被送回且送達人的姓名和住址已記載在原送達證書上,書記官應根據原證書的記載製作另一份送達證書。然後,他們應該將這份新的送達證書交給文書科發文股,並填寫查詢單,要求郵務機構回覆處理情況。

  • 送達證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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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