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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送達證書久未繳回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原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之姓名、住址,另製作送達證書,交文書科發文股,依「最高法院交寄郵件執據」之記載,填寫查詢單,函請郵務機構查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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