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裁判正本無法送達經郵務機構註明原因退回者,承辦書記官應填製戶役政資料查詢表,經主管科長及原主辦法官核可,交民事科查詢新址或向各該管戶政事務所函查確實地址後,儘速再行送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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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判正本無法送達經郵務機構註明原因退回者,承辦書記官應填製戶役政資料查詢表,經主管科長及原主辦法官核可,交民事科查詢新址或向各該管戶政事務所函查確實地址後,儘速再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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