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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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判正本無法送達經郵務機構註明原因退回者,承辦書記官應填製戶役政資料查詢表,經主管科長及原主辦法官核可,交民事科查詢新址或向各該管戶政事務所函查確實地址後,儘速再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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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當裁判正本無法送達且郵務機構有註明原因而退回時,承辦書記官應填製戶役政資料查詢表。然後,該查詢表需要經主管科長及原主辦法官核可,接著交由民事科進行新地址的查詢或向管轄的戶政事務所函查詢以確認實際地址後,再儘速進行再次送達。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6 條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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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