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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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訴訟當事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又無其他方式可為送達時,經會同主管科長復查後,應呈送原主辦法官審核,並請依法裁定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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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當訴訟當事人的送達處所確實無法確定且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送達時,需要經過與主管科長協商並進行審查後才能呈送給原本主辦法官進行審核,並請依據法律進行裁定以進行公示送達。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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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