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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訴訟當事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又無其他方式可為送達時,經會同主管科長復查後,應呈送原主辦法官審,並請依法裁定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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