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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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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訴訟當事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又無其他方式可為送達時,經會同主管科長復查後,應呈送原主辦法官審,並請依法裁定為公示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當訴訟當事人的送達處所確實無法確定且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進行送達時,需要經過與主管科長協商並進行審查後才能呈送給原本主辦法官進行審核,並請依據法律進行裁定以進行公示送達。

  • 送達名詞
  • 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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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訴訟當事人之送達處所確屬不明,又無其他方式可為送達時,經會同主管科長復查後,應呈送原主辦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