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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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公示送達時,由承辦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向其領取。 (二)檢送上開公告一份,函請原第一審法院或各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黏貼於其公告處。 (三)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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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關於公示送達的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向其領取。 這項規定指出,應受送達人可以隨時來法院領取送達文件,且公告會黏貼在本院的公告處,以通知應受送達人。 二、檢送公告一份給原第一審法院或各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黏貼於其公告處。 這項規定指出,除了在本院公告處黏貼公告之外,也需要將一份公告送給原第一審法院或相關的鄉鎮市區公所,並要求將其公告貼在公報處。 三、製作證書附卷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日期。 這項規定指出,在公示送達的過程中,應製作一份證書附卷,該附卷需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以及進行公示送達的年、月、日。 根據以上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了公示送達的具體程序和注意事項。其中,公告需在本院公告處黏貼,並送給原第一審法院或相關公所貼在其公告處,同時需要製作一份附卷記載公示送達的事由和日期。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示送達的效力和通知應受送達人。
- 公示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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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