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庭書記科送達裁判正本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為公示送達時,由承辦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向其領取。 (二)檢送上開公告一份,函請原第一審法院或各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黏貼於其公告處。 (三)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之證書附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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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公示送達時,由承辦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曉示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向其領取。 (二)檢送上開公告一份,函請原第一審法院或各該管鄉(鎮、市、區)公所黏貼於其公告處。 (三)製作記載公示送達事由及年、月、日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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