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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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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備置「聲請閱卷追蹤考卡」(如附件十),分甲、乙、丙三聯,收發室收狀後,填妥收文時間及案號等,將丙聯逕送研考單位管制,甲、乙兩聯隨狀送承辦書記官辦理指定及通知閱卷日期,隨卷轉遞閱卷室人員及聲請人等填註處理或閱卷之時間並簽章。書記官收回卷宗後,將甲聯送研考單位銷號,乙聯貼於狀上附卷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是關於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的規定。根據該條,當收到聲請閱卷的文件時,需要填妥收文時間及案號等資訊,然後將個人的聯絡資訊隨同文件一起送給承辦書記官,以便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並通知相關人員。接著書記官收回卷宗後,甲聯需要送往研考單位銷號,乙聯則需要貼在文件上留為備查。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50017)

  • 聲請閱卷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閱卷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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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3 條規定:「二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備置「聲請閱卷追蹤考核卡」(如附件十),分甲、乙、丙三聯,收發室收狀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