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二三、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備置「聲請閱卷追蹤考核卡」(如附件十),分甲、乙、丙三聯,收發室收狀後,填妥收文時間及案號等,將丙聯逕送研考單位管制,甲、乙兩聯隨狀送承辦書記官辦理指定及通知閱卷日期,復隨卷轉遞閱卷室人員及聲請人等填註處理或閱卷之時間並簽章。書記官收回卷宗後,將甲聯送研考單位銷號,乙聯貼於狀上附卷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是關於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的規定。根據該條,當收到聲請閱卷的文件時,需要填妥收文時間及案號等資訊,然後將個人的聯絡資訊隨同文件一起送給承辦書記官,以便書記官指定閱卷日期並通知相關人員。接著書記官收回卷宗後,甲聯需要送往研考單位銷號,乙聯則需要貼在文件上留為備查。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50017)
- 聲請閱卷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閱卷名詞
- 復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法院研究發展考核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